市教育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学生资助工作 提升方案的通知
市教育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学生资助工作
提升方案的通知
芜教计〔2022〕37 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各直属学校(含民办),安师大附中、附小、附幼:
根据《安徽省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皖教财〔20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关于印发2022年安徽省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教秘〔202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芜湖市学生资助工作提升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乡村振兴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芜湖市学生资助工作提升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三农”工作、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严格落实衔接期内学生资助各项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要始终将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现有学生资助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政策连续性,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到 2025年,实现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教育振兴和教育振兴乡村的良性循环基本形成。
二、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对在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四免一补”政策,即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免除初三毕业学生中考中招费用,发放生活费补助,具体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年;小学非寄宿生500元/年,初中非寄宿生625元/年。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中在籍在校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并享受3000元/年最高档资助标准,同时免除学杂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免除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书本费和住宿费,其中,免书本费按照各校实际书本费标准予以免除,原则上不超过每生500元/学期;免住宿费按照当地发改部门批复的住宿费收取标准予以免除。
(四)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中职学校在籍在校的一、二年级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并享受3000元/年最高档资助标准,同时免除学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免除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书本费和住宿费,其中,免书本费按照各校实际书本费标准予以免除,原则上不超过每生500元/学期;免住宿费按照当地发改部门批复的住宿费收取标准予以免除。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贷补助政策。对芜湖市户籍首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实施一次性就学帮扶,标准为每生1000元。
三、资金分担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各项国家资助资金按现行分担机制,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学前教育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提标部分、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书本费和住宿费及芜湖市户籍首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一次性帮扶资金,均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校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应切实把好政策落实关,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志智双扶、育人为本。坚持扶志与扶智相结合,加强学生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向着美好的生活奋力前行,靠自己的努力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三)广泛宣传、汇聚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合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脱贫攻坚取得的巨大成效,解读过渡期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本方案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施行。《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扶贫办关于印发芜湖市教育扶贫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教计〔2017〕26号)同时废止。